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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能否继续追加担保人

在此情况下,是可行的。
关于债权担保,当债权人行权利转让时,其所附带的担保权益亦应随之转移至新的受让方手中。
因此,只要受让方有权对相关事项进行追加和变动,便可要求相应的担保人对此事负责处理。
在此基础上,债权人是有权利将其持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交予第三方来承担,但必须排除如下几种情况的可能:
依照债权性质而无法进行转让;
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禁止其进行转让;
最后,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不能进行转让。
在某些时候,如果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禁止非现金类债权进行转让的话,那么这一协议约束仅限于内部,不得对外对抗善意第三者;
反之,若约定禁止金钱债权进行转让的话,亦不得对抗第三者的权利主张。
关于债权转让的实现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之间应当真实反映出合意,也就是原来的债权人与新的债权人需共同达成一致的意愿;
其次,债权的有效性自然是必不可少的前提,也就是说,如果原有债权人拥有的债权不具备效力(这就需要认真考虑原债权的效力状况),自然也就无法进行转让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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