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获得的
拆迁补偿款项需在税务方面进行申报与缴纳。
在此过程中,企业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才能获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并且这部分收入应当列入公司的
应纳税所得额范畴之内。
针对搬迁时所产生各项支出后的剩余金额,企业也需要加以纳入。
此外,企业使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买或更新改造的
固定资产,同样可以依照现行的税收
法规进行折旧或摊销,并在
企业所得税之前进行扣除。
自企业开始实施搬迁次年之后的第五个年份及其以后时间里,如果企业成功地完成了搬迁,那么其在此期间所获取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将暂时不会计入到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之中。
当这个五年期限结束后,若企业顺利完成搬迁,则可以继续遵循上述相应规定对
企业搬迁收入进行处理和核算。
2.若企业同时满足以下两项具体标准,即可无需在当年就确认拆迁补偿收入的实现。
而相应的收入状态则可以根据搬迁的具体进展情况,在企业开始实施搬迁次年之后的第五个年份及其以后时间里得到明确确认:
(1)由于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
公共利益因素需求导致的搬迁行为;
(2)企业已有新的投资方案或者已经提交过立项报告。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