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诉讼费用缴纳相关规定,关于债务纠纷方面的民事诉讼,其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原则上应由败诉方承担,然而若诉讼过程中有律师代理行为,则其相应的律师服务费用需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另外,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是基础原则,如胜诉方可自主决定自愿承担此部分费用,则不在此限。在诉讼案件中,律师费通常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负责支付。
然而,在涉及到民商事案件的情况下,如果某一方在案件中被列为被告,且在其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并最终胜诉原告的情况下,该被告有权向原告提出支付这笔律师费的要求(法律明确支持一方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处理债务纠纷时,可以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