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涉及到房产征收或拆除事宜时,涉案房源是否经过装修将会极大地影响到补偿额度。
具体而言,对于那些装修投入较大的房源,应当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
2、在整个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针对被
拆迁房屋的估值并不包括其内部自行装修装饰的部分。
对于被征用房屋的装修装饰部分的补偿额,首先应由有关各方进行商讨确定;
若协商无果,各方可进一步达成委托委托评估协议,以确保
补偿金额公正透明。
3、房屋的征收乃是国家为了满足“
公共利益”需求以及确保公平
补偿原则,而对非国有资产实施强制性交易的一种
行政行为。
此举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也必须为此付出公平的补偿,国家唯有在特殊情形下,且已经向
土地使用权人提供了适当的补偿后,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4、在实际操作中,对于
土地所有权的强制性征收程序极其严苛,包括发布公告程序,详细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准程序,制订和公布
征地补偿预案等环节。
总的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性的征收可能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亡有两个主要途径。
第一个是由于双方就
拆迁补偿事项达成共识从而完成征收任务,此时原有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二个方式则是
拆迁人须向法院提交申请,通过法定司法程序来完成
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