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单位犯罪的情况,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对涉案单位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同时也会对该单位的负责人及直接参与者进行严肃处理,依据前两条款严格制裁。
另外,对于那些以牟取经济利益或传播有损社会风气为目的,从事走私淫秽物品活动的人来说,只要所涉货物达到了下列规定中的定量,即可以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中所述的“情节相对轻微”: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50至100盘(张)之间;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100至200盘(张)之间;
(三)走私淫秽扑克牌、书籍、画册等物品共100至200套/册之间;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500至1000张之间;
(五)以及其他同等价值的淫秽物品。
若经查实,走私淫秽物品的数额超过了前款规定中规定的最高数量但未满该最高数量的五倍,那么就需要遵循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为人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需酌情处以罚款。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