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离婚之日起,承担直接抚育未成年子女责任之一方无需额外向对方支付任何抚养费用。
然而,与此同时,在经过婚姻破裂之后未能直接抚育小孩的一方负有不可推卸的扶养义务,倘若确实无力承担该项支出,彼方可采取财物折抵债务的方式予以履行。
根据现行法例,当夫妻离异之时,如某一方须亲自抚育子女,那么另外一人即应负责部分或全额支付相关的教育抚养费用。
具体到底应该承担多大的费用以及承担时间的长度则需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共识;
若协商无果,则需交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