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父母之名购置房产并将产权注册在其名义之下,那么在离婚之时,是无法请求对该处不动产进行分割的,原因在于该房产被视作乃父母的个人财产,并不归类于夫妇二人的共有时产。
然而,如果预先使父母同意将房产过户至夫妻联名之下,或者在购房过程中曾签署过书面协议,明确规定房产以父母的名义购入,但实质上仍为夫妻共有资产,如此,当面临离婚难题时,便可根据这一协议将该房地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和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