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假冒股票、公司及企业债券犯罪,主要是指犯罪人出于某种特殊目的,擅自依照真实且具有效力的股票、公司以及企业债券的样式和规格进行复制,制造出虚假的股票、公司以及企业债券。
涂改、制造假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犯罪,实际上是对真实且具有法律效益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进行篡改,如通过涂抹、修补等方式修改相关信息,甚至改变了这些证券的日期或增加它们的面额价值。
无论是制造还是更改虚假的股票及其公司、企业债券,只要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便可视为刑事犯罪,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罚,同时还将被判处罚金,罚金的数额可以在一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之间,具体的罚金数额取决于犯罪涉及的金额大小。
如涉及金额特别庞大,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需要接受的罚金进一步加重,可以高达二万元以上乃至二十万元以下。
《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