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双方尚未正式完成离婚手续之前,那么他们仍然有机会就关于达成的离婚协议的具体事宜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和协商。
而当男女双方顺利地完成了离婚仪式并签下相关文件之后,意味着他们之间的离婚协议书已经产生了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女双方对于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子女抚养权以及夫妻共有财产方面的约定产生全部或局部调整的想法,他们应当另外签订一份相应的补充协定来更细致地阐述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否则,一旦未能签署补充协议,最终仍将依照当时在离婚手续过程中的原始备案版本的离婚协议书作为行之有效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