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
案底留下。
在案件审查调查阶段,若公安机关认定某项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下,将不视为
犯罪行为,届时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撤销此案从而无任何案底存档。
在审查
批准逮捕环节,如果同样满足条件,检察机关将会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该案件将交由公安机关
撤案处理。
但若在审查
公诉阶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不被检察机关认作
犯罪的话,检察机关也会作出不
起诉决定,并将案件退还给公安机关进行撤案处置。
换而言之,只要案件未经法院实体审判及得出有罪判决,即认定在此情况下嫌疑人无罪,也因此不会产生
犯罪记录或者案底在案的情况。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