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蓄谋杀害被继承人人身;
(二)为了争夺财产份额杀害其他法定继承人;
(三)放弃对被继承人的赡养责任,或采取极端暴力方式虐待被继承人;
(四)精心策划、篡改、隐瞒、甚至销毁遗嘱内容,其行为严重;
(五)采用欺骗、恐吓等手段强迫或干扰被继承人更改、添加或撤销遗嘱内容,行为恶劣;
以及(六)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能建立起充分的抚育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