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组家庭后,原有的离婚协议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重返婚姻生活与否并不会改变离婚协议的有效性。
然而,当涉及到在离婚期间针对子女抚养权问题所做出的相关规定时,由于再次结婚所带来的影响,这些条款设定的目标已经不再适用,因此它们将失去其效力。
然而关于财产分割的问题,则并不会因为重新步入婚姻殿堂就自动失效。
既然财产分割的条款依然保留其效力,那么在离婚期间所确定的财产,即使在其后得以复婚,也不会自动转变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