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行性债务承继实质上是一种债的转让行为。
然而,这并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债务变更。
债务在原有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权益基础之上已被移转至新的债务人,所以必须要以另一方债务有效性的成立为准银,即另一方已就担负此项债务的事项达成合意。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为了提供担保,针对同一债权人而签订了与该债务在其承继时具有同等内容的债务协议,这种情况便可称之为并行性债务承继或双重性债务承继,同时也被称为债务添加或者联合债务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