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原则上严禁雇用未成年员工,但文艺团体、体坛精英以及某些特殊技艺行业除外。
若有发现任何单位有意聘用童工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此给予严厉处罚,即每月对违法单位处以高达5000元的罚款;
同时,用人单位务必在规定期限之内派遣童工返回原住所,交由他的法定代理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看管,并承担起支付童工行程所需的交通费及住宿伙食开支。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