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直都是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行政案件领域内的绝大多数情况都可以首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来解决。
然而,如果当事人对于复议结果仍然感到不满,他们有权依法向上诉法庭递交行政诉讼申诉状,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
但是,对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而言,若发现行政机关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有损于自身或者其所代表的相关主体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则建议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并在对行政复议机构的决定持有异议时再决定是否发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