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明确界定构成制
造假冒
伪劣农药罪须具备以下四大要素:
其侵害的主要对象应是我国针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实施的各项监
管制度以及农业生产力本身;
而在其客观行为层面,则具体体现为违背农业、林业、畜牧业及渔业等多个相关产业领域的生产管理
法规,从事生
产假冒伪劣农药活动,给生产带来了重大
经济损失;
犯罪主体需为达到法定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
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所有自然人;
从主观心理状态上判断,
行为人需明知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会
触犯法律规定并持故意态度。
《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
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