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本罪所需具备的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
一,
犯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为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
第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具体体现为组织会道门这一行为,同时,为了使
犯罪活动更为显著和难以规避,还应当存在欺骗参与者实施绝食行为、实施自我
伤残或自我折磨等行为,以及恶意阻挠病人接受正规医疗救助,从而最终致使他人丧命的一系列相关行动;
第
三,在犯罪
责任主体上,本罪的主体范围相对广泛,无论是年届十六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加害方;
最后,在犯罪主观认知上,本罪的
责任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招致的致死后果持尽我确切的疏忽心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