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为合法配偶之前,所有继承得来的财产都将被视为个人私有财富,而非夫妻共同拥有。
这是因为这些财产属于婚前获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它们属于一名特定个体的婚前财产范畴,同样也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然而,如果在结婚后,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或口头协商等方式达成共识,决定将婚前继承的财产纳入到夫妻共同所有的范围内,那么这些财产就会被重新定义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这些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应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并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
1.工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中所规定的情形;
5.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以下各类财产则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在婚前所获得的财产;
2.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