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人民法院处理普通诉讼案件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务必在自诉状提交之日起计算的六个月时间范围之内予以审结。若因案情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判期限,须由本院院长亲自签发书面指令,方可将审判期限延长至六个月。
然而,如果经过延长之后的审判期限仍然无法满足审判工作的实际需求,那么就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其批准进一步延期审理。
至于那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同样要保证在自诉状提交之日起的第三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