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法院判定为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等类型的罪犯,在其
刑事执行期间,如若严格遵循监狱管理规章制度,积极接受狱内教育辅导及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意,或有
立功表现者,均可获得相应的
减刑机会。
其次,关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亦有明确规定。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十三年。
再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其刑事执行期间,如若严格遵循监狱管理规章制度,积极接受狱内教育辅导及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意,或有立功表现者,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
但若有以下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者,则应给予更高级别的减刑待遇。
这些重大立功表现包括:
(一)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行为;
(二)向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
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
(三)在科技创新领域取得显著成就,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展现高尚品质;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表现出色;
(六)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