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束婚姻关系之后,当男方坚持阻止女方探视自己的孩子时,双方最好能够进行和平且积极的沟通和交流。
倘若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作为参考,若有任何相关人员拒绝提供协助以使得探望权得以有效实施的话,那么我们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介入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来保障权益,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代表我们可以对孩子的人身安全或其探望行为强制进行干预。
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为您解释:
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权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而另一方则负有相应的协助义务。
在探望方式及时间方面,双方首先需本着互信、尊重的原则达成共识;
如仍无法达成共识,最终的决定权应交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同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如果他们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造成了负面影响,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了威胁,人民法院有权予以中止他们的探望权;
待相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后,探望权也会随之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