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诉讼期间女方独自取得的财富分配问题,关键在于这些财产究竟是否归于夫妻共有的范畴之内。
若该财物系女方在婚后通过自身努力所赚取,那么即便双方尚未对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也通常被判定为婚姻中的共有资产,进而必须在离婚诉讼中展开合理的分配安排;
反之,若是双方就婚后财产的归属问题已经达成了具体而明确的契约性约定,那自然应该遵循约定决定这类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再次,若依据法律规定,上述财产是由女方在结婚之前独立取得的,那么这笔财富便会被视为女方个人的私有财产,在离婚诉讼期间通常不会涉及到其分配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