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案时是由团伙共同实施抢劫行为的情况下,通常难以被判处缓刑。
然而,若嫌疑犯具备主动、自愿供述其犯罪实情并积极寻求立功的意愿,同时表现出积极退还赃款、认真反思自己过失以及积极补偿受害者以获取其原谅的诚恳态度,最终被法院判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满足以下规定的条件,仍然存在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
首先,必须证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
其次,需要有明显的认罪悔罪表现;
第三,需要评估其再次犯罪的危险性相对较小;
最后,需保证缓刑执行不会给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带来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