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术语中,担保期限通常被定义为保证期间。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有着明确的约定,那么便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
若两者间并无任何共识或约定模糊不清,则保证期间通常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那日开始算起,总计六个月时间。
另一方面,假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限一事未能达成明确定义或存在理解上的差异,这时便应以债权人向债务人申请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满作为计算保证期间的起点。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