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捐赠器官的事宜,受赠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捐赠。
倘若受赠人在生前未曾明确表达过反对意向,那么在其逝世后,其法定配偶、成年子女以及父母可共同决定器官的捐赠事宜。
无论是受赠人自我意志所决定的,抑或是在其去世之后由法定配偶、成年子女与父母共同协商、权衡利弊并形成最终决策,均需通过书面文件予以明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