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协议尚未到期之际,若承租人有意寻求提前解除租赁关系,应首先尝试与出租人进行友好协商,商讨合同解除事宜。
然而,无论协商结果如何,承租人都必须承担因提前解除合同所产生之相应违约责任。
如租赁协议中已经对违约金有所约定,则应依约支付相应金额作为补偿。
但应注意的是,违约金的设定若小于承租人因提前解约而遭受之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相关争议时有权根据承租人诉求相应予以提高。
反之,若约定之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损失过多,同样可由上述机构依据承租人诉求适量减少。
若租赁协议中并未涉及违约金问题,则应按照承租人因提前解约而实际受损的程度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