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后,其中列明的违约金条款依旧具备法律效应。
因为这份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受到了法律赋予其的独立地位,体现出其自有的稳定性和合法性,故即便在原合同基础上所设定的约束力消失后,上述列举的违约金条款仍旧保持其规范效能。
根据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即便是合同的相关权力和责任关系已经告一段落,也都不会对其中有关结算以及清理条款的效力带来任何影响或改变。
具体来说,如果当事人之间提前达成了协议,决定在当一方违约之时应依据合同具体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者是就由于违约而导致的损失赔偿款的计算方式进行协商。
然而,此处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量不得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同样也不能过高到远超过实际损失的程度。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