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缔结合法婚姻登记之日起直至夫妻二人正式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其中一方不幸离世之前这段时间中所积累下来的合法财富,理所当然地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拥有物。
然而,重之中之重的是房地产,这是公民个人宽广资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同样可以透过友好商议并达成共识的方式来设定其所有权具体属于谁。
如果双方未能对此事做出明确的约定,那么,若房产是在婚后购买的,即便所有者只登记在配偶一方的名下,该房源亦应该被视作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当涉及到这段婚姻关系结束时,便需要对这类房产进行明确而公平的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