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普通刑事犯罪的追诉时效可分为五年至二十年不等。具体而言,若法定最高刑期未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则其追诉时效为五年;而当法定最高刑期介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时,其追诉时效则延长为十年;若法定最高刑期达到或超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那么这类犯罪的追诉时效则进一步延伸至十五年;对于涉及无期徒刑或是死刑的严重情形,其追诉时效依法延续到二十年。
然而,若在该追诉时效期间内,犯罪事实得以被新线索发现,亦或是犯罪行为呈持续性或重复性活动状态,那么便无需受到追诉时效的相关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