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有糖尿病之嫌或者已经被指控为被告的人,他们若符合特定条件,便可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而做出此类决定时,主要是根据该涉案人员是否存在潜在的逃跑可能性,以逃避调查、起诉或者审判;
此外,还需评估其行为是否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糖尿病本身并不能作为唯一的判断依据,然而,法院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健康状况,因为这可能会影响到对其进行羁押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倘若糖尿病病情严重,以至于可能危及被告人的生命安全,或者需要长期接受医疗护理,那么这就有可能成为取保候审的重要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