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由当事人单方面署名时,必须要考虑到婚姻关系中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以及财产所有权等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便仅由其中一位当事人单方面署名,若无特别约定,仍将被视作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如若这处房产完全由某一方的父母出资并全额支付,且仅登记了该方子女的姓名,那么这处房产便可被认定为该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行为可视作对其子女的单独赠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