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符合简案诉讼规定的七种情况的诉讼案件:
1.针对婚姻存续期较短且争议财产标的不甚巨大的离婚案件以及在当事人缔结婚姻前已因患法律所禁止缔结婚姻之疾病的离婚案件;
2.关涉到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仅在支付时间及金额方面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扶养费及抚育费案件;
3.涉及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小之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足且金额相对较小的债务案件;
5.遗产及继承人范围明确,争议遗产数额较小之继承案件;
6.事实清晰、责任明确、赔偿金额较小之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明了、情节简洁、是非分明、争议焦点明确且争议金额较小的其他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