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那些构成
非法拘禁罪的案件,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考以下不同场景来确定适当的
量刑起始点。比如:倘若造成了伤害后果,那么量刑起点就应当在三个月
拘役到六个月
有期徒刑这个范围之内进行设定;假如导致了一个人身受重伤,那么量刑起点应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区间内进行考虑;如果造成了一
人死亡的悲剧,那我们便需要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在这些基本量刑规则的基础之上,我们还可以根据
非法拘禁的人数、次数、持续时间以及对人身安全产生的影响等其他因素,进一步调整和增加
刑罚量,从而最终确定
基准刑。
其次,针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况,我们有必要进行额外考虑,以增加或减轻评估基准刑的比例:
1.存在殴打或者
侮辱行为的案件,可以参照前述原则适当加大或缩小基准刑的增减幅度;
2.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案件,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最后,对于那些为了
追讨合法
债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非法手段扣押、拘禁他人的案件,我们可以适度降低基准刑的30%以下作为
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
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