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为确保保险生意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险人通常会针对保险标地或被保险方的相关信息进行细致询问。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投保人必须在知晓实情后,主动向保险人提供详尽的告知内容。若投保人刻意隐瞒,或者因为重大疏忽而未能履行上述如实告知的责任,导致足以影响保险人对该业务的核准与定价,那么保险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终止该份保险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人自知悉有解除合同事项发生之日起,如果超过30天仍未行使此项权利,则该权利将自动失效。
此外,自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如果已经过去了两年时间,保险人将无权解除该合同。即便在此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也应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然而,如果投保人主动有意的不履行如实说明义务,则保险人在取消合同之前所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都无需担负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会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用。另一方面,如果投保人由于重大过失而未能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且这种行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那么保险人同样可以选择不承担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需要退还已缴纳的保险费用。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保险纠纷应当通过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