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乃是在客观层面上,对是否存在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及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进行判定。只要赌场已开张并步入正轨运作期间,且有人确实投入使用,便能够认定为本罪已构成完整犯罪形态,即既遂状态。
至于相关开设者在此过程中是否实现了实质性的利润收获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与否。本罪的主观心态必须是意图谋求通过赌博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对于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
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