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标造假的行为,我们会采取如下严厉措施:
如果投标者采用他人名义参与投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标书内容失真来获取中标的话,此次中标将被判为无效,并且,我们将会对由此给招标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该行为已经达到犯罪标准,我们也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那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投标人存在上述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我们将对其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之间的罚款,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我们也将根据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之间,对他们进行处罚。
此外,如果有违法所得,我们还将依法没收这些违法所得。
情节特别严重的,我们将取消其在未来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将此结果公之于众,甚至可能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