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如用人单位或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政行为对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其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复议申请或是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程序。
同时,对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确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协助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迁移衔接等事项,或存在任何形式的侵犯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同样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