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未能依据实发薪资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则员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可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友好协商以解决问题;
其次,若协商无果,也可选择向本地区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在乡镇、街道等地设立的具备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相关机构提出调解请求;
再次,若调解过程中出现分歧,可进一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最后,若对仲裁结果仍不满意,还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途径。
除此之外,员工亦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其他合法合规的维权方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