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调查结果显示,该次事故与车辆超载几乎无关,或者说没有明确的、直接的或必然的因果关系存在,那么即使车辆超载现象确实存在,也并未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产生;在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通常将会按照规定进行理赔,只不过在赔偿过程中,可能会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担责任,同时对于某些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实行一定数额的绝对免赔额制度。但是,如果经过深入调查和分析后发现,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确实是由于车辆超载这一因素引发的,甚至可以说,车辆超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关键诱因之一,那么保险公司就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赔偿。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出现,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都会按照规定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方式需要参照投保时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内容来确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