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保险法》之规定,倘若保险公司未能尽到向被保险人公开并提供真实、全面且详实保险相关资料的职责,那么在合约签署之日起的三十日内,被保险人得以行使相应权利,终止合同之效力,同时全额收回所支付的保险费用。除此之外,若在保险合同尚未到期之际,保险公司以无充分理由为由拒绝履行其保险责任,则被保险人同样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获取当期应得的保险费用的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被保险人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返还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并扣除已经发生的保险费用和合理的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