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性:
首先,疾病的严重程度尤为突出,它会在相当长的时间期间内严重破坏患者以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与生活秩序;
其次,治愈这类疾病所涉及的医治成本高昂且繁琐,这其中包括了各种复杂的药品治疗手段或者手术治疗方法,相应的医疗开支也颇为庞大。诸如恶性肿瘤(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俗称: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留下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以及终末期肾病(亦即我们常提及的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等等,皆属于此类重大疾病范畴。由此可见,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便成为了重大疾病保险的根本宗旨。总结来说:投保人在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病症及先天性疾病,将无法获得理赔赔偿;同样,观察期限内发生的相关病症,同样不在理赔范围之内。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