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针对借款等金钱之债纠纷的诉讼时效为法定三年期限,此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负债人债务未清偿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借款未能及时偿还,自债权人权益遭受损害之日起已逾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但如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若诉讼时效已过,双方当事人仍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债权人可考虑向负债人发送催收逾期款项通知书,若负债人在此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则应被视为对原有债务的再次确认,此时该项债权债务关系将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