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经由法院批准,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暂时性的监外执行。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且需要进行保外就医治疗;
2.犯罪嫌疑人正处于孕期或正哺乳其新生儿;
3.犯罪嫌疑人生活无法自理,采取暂时性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构成危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