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企业无缘无故地降低员工薪酬以达到强迫其离职之目的,那么此种情况下,受影响的员工便有权力通过发起劳动仲裁的方式,向企业主张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首先,我们须明确的是,企业这种无理降薪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这是一种既不合法也不公正的行径。
其次,就算企业打算进行薪酬调整,它也必须要先与员工进行充分的协商并达成共识,同时还需采取书面形式来记录整个过程。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有权对原有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
然而,任何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