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明确规定,第二条中所描述的范围内,凡受刑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的罪犯,均应在监狱内在执行其相应的刑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其交付执行刑罚之前,若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内者,则可将其交付给看守所进行代为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