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者遭雇主劝退后,除工资外是否应获额外经济补偿或赔偿问题,具体实践中有如下四种可能情形:
首先,若经雇主善意劝解,劳动者自愿辞职,则无需给予其任何经济上的补尝;
其次,若雇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裁员,亦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如果雇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解除与劳动者的合约关系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财务责任,即根据劳动者服务年资,每增加一年,便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
最后,当雇主在处理涉及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他们就需要依照同期补偿金标准的两倍金额向劳动者支付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