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存在没有购房资格而缴纳定金之情况,通常是可以退回的。
2.若在已经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因政府出台新的限购政策导致买方原本具备的购房资格被取消的,那么买方将不必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违约责任,因此应当退还定金。
3.如果政府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就已推出限购新政,这种情况下,买方应当为其未能充分评估市场风险和政策影响负责,定金在此种情况下则可以不予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