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表全体业主与开发方进行磋商交流。开发商通常派遣经验丰富且口才出众的业务主管与其协商,通过拖延时间或者寻找各种合理化解释来缓解矛盾,或者做出看似诚恳的承诺来安抚业主的不满情绪,以此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
然而,在经过了多次的沟通协调之后,开发商往往只会给出微薄的赔偿金或者仅仅是减免部分物业费用这一种妥协方案。
2.向房地产建筑管理机构提出申诉,请求对开发商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房管局只是拥有行政权力的政府部门,并不具备处理民事纠纷的司法裁决权。因此,即使房管局接收到来自业主的投诉,他们也只能对开发商进行处罚,却无法强制其全额、按时地赔偿业主损失。因此,对于业主的申诉,房管局只能进行调解工作。如果经过多次调解仍然未能达成共识,房管局将会建议业主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3.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因逾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违约金,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中的条款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