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否需要设置冷静期,通常取决于具体情况。
首先,人民法院对于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则可以选择设立为期一个月的冷静期。
其次,若涉及到协议离婚的情形,也会设定这样一个月的冷静期。在这一期间内,双方必须亲身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以发放离婚证书。
如若未能在此期限内进行申请,便将被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如果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离婚问题,那么只要能够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并且经过调解仍然无法挽回,就可以直接作出离婚判决,无需再设置冷静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