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口头通知员工解雇事宜并进行录音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被视为一种有效的证据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录音资料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只要其获取方式合法,且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任何法律所禁止的规定,那么它便具备了作为有效证据的资格。
此外,如果涉及到劳动报酬方面的争议,当事人还可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而提起申诉的时间必须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且需在60个自然日内完成领取、填写以及提交申诉书等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